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月辉,男,住所辽源市。
上诉人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月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传冬
审 判 员 李 爽
审 判 员 温桂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