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初5246号
原告:肖某,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籍贯肥城市安庄镇赵家彦子村,住邹城市峄山镇店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衍梅,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峄山镇店子村**号。
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衍梅、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并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的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解除不幸婚姻,特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请。王某甲辩称,一、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某;
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012年9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婚生男孩王某乙,现3岁半。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建立起牢固夫妻关系和婚后感情。自结婚以来,答辩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她,由于原告自身反应迟缓,一切家庭生活全靠答辩人照顾,甚至连小孩都不问,全部依靠答辩人和家人照看。近几年来,我们从未吵过嘴,更没有家庭暴力。原告的起诉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因原告受他人的欺骗,挑拨我们的恩爱关系,达到与他人结婚之目的。结婚以来,两人感情非常好,更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奉劝原告为了孩子,请不要再轻信别人的谎言,安分守己的回家过日子。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9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2013年7月17生男孩王某乙,跟被告生活,2016年9月份因为被告打骂原告,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6年1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以:“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并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的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以:“原告是受他人的欺骗,结婚以来两人感情非常好,更没有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查证及书证认定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若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子女利益,尚有和好可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