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19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礼兵,公司员工。
被告:刘鹏,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