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5819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19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礼兵,公司员工。

被告:刘鹏,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