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民初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存红与徐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81号原告孙存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甘肃临潭县人。被告徐云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红诉被告徐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