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存红与徐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81号原告孙存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甘肃临潭县人。被告徐云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红诉被告徐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