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761-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理。被执行人吴怀金。被执行人朱淑华。
原告陈德理与被告吴怀金、朱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德理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吴怀金、朱淑华暂无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陈德理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代理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傅炜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