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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761-1号

陈德理与吴怀金、朱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理,吴怀金,朱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761-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理。被执行人吴怀金。被执行人朱淑华。

原告陈德理与被告吴怀金、朱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德理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吴怀金、朱淑华暂无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陈德理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代理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傅炜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