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846号原告李家亨,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07427230055。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亨诉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亨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家亨承担。
审判员 彭瑞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