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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512号

原告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小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宋映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山市小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宋映红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512号

原告: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江北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艳凯,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文明。

委托代理人:姚德华。

被告:白山市小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江沿村小干沟。组织机构代码:07708XXXX。

法定代表人:王全,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珉。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映红,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小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宋映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山市小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宋映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