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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财保654号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孙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思忠,孙次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654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尹思忠,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申请人孙次英,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被申请人尹思忠之妻。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源信用社)因被申请人孙次英欠款人民币48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得知被申请人孙次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邵县迎光乡营业所有存款,于2016年11月15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次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邵县大塘营业所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次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邵县迎光乡营业所账户60555201620*(622188555001*)上的存款至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建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