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香,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谭门镇。
被执行人:王正梅,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李先国,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正梅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香与被执行人王正梅、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爱香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6550元、借款本金287300元、利息40892元(利息以本金287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间之日止即2016年5月4日止,共计854天,则该利息=287300元×6%÷360×854=4089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5月5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308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正梅、李先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