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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军锋申请执行王静卫、高黎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锋,王静卫,高黎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锋,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静卫,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高黎斐,女,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静卫、高黎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刘军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