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428号
原告:余应林。
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二组(商业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应林与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应林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应林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余应林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