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088号
原告:胡某1,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胡某2,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军
代理
审判员 魏玉峰
人民陪审员 魏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