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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088号

胡某1与胡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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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088号

原告:胡某1,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胡某2,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军

代理

审判员  魏玉峰

人民陪审员  魏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