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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7123号

董纯兵与重庆市黔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梅,董纯兵,重庆市黔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7123号原告李梅,女,生于1979年8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董纯兵,男,生于1978年3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团结居委(火车站旁城投大厦90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炳毅,男,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董纯兵与被告重庆市黔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梅、董纯兵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董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梅、董纯兵负担。

审判员 李 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