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6212号

赵景鸽与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景鸽,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212号原告赵景鸽,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开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北段1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建,职务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景鸽与被告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原告所诉的被告及其所在地,经本院多方查找,始终未发现本案被告的存在,致使其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现原告仍不能提供本案明确、具体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鸽对被告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