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400史振安与董文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振安,董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史振安。被执行人董文军。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郭永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立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