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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766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766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主要

负责人:胡天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正雄,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寿华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