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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4164号

罗文梨与中国国旅乐山分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文梨,中国国旅乐山分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164号

原告:罗文梨,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国旅乐山分社。

法定代表人:杨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梨与被告中国国旅乐山分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梨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文梨负担。

审判员  杨春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诗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