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485号申请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30627-1。法定代表人李显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水城县阿戛乡台沙村新寨组。组织机构代码:7660909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水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即偿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交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银行帐号、车辆和房产)和经济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而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221执4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