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梅,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少东,男,四川省三台县老马乡村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少东的银行存款4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小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