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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62号

郭红星与黄增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红星,黄增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黄增宝,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淇县。郭红星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增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增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