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776号罪犯吴靖成,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靖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靖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2月5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靖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靖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高秀媛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