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906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洪纲,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