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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185号

王传福与吴民振、刘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传福,吴民振,刘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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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85号

原告:王传福,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民振,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童,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王传福诉被告吴民振、刘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传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传福负担。

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十一��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