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0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莱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5U6NRC9G,法定代表人曾一新。
被执行人: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强,组织机构代码76269835-3。
被执行人:何娇,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何青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傅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汪从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邬昌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晖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从国,59225339-3。
被执行人:陈家媛,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建基与被执行人汪从国,傅强,邬昌国,陈家媛,何青华,何娇,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晖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从国,傅强,邬昌国,陈家媛,何青华,何娇,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晖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基于2015-01-0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依法委托了司法拍卖,在三次拍卖程序中,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房屋的总价为864.7296万元,申请人莱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流拍的房屋以流拍价总价864.7296万元抵债,兑现了申请人的部分债权,因本院现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再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0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山
审判员 翟 林
审判员 张小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