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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执223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常乙龙、李雪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常乙龙,李雪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常乙龙,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李雪娇,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执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2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朱文韬执行员  董文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