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487号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女,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鑫,男,28岁,系该社蟠龙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孔祥群,女,1957年3月2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祥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147元,受理费537元,执行费307元,共计27991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孔祥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孔祥群的财产状况及经济收入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孔祥群在猴场村有住房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亦与申请人沟通后,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黔水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孔祥群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