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127号
申请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金泰大厦**楼。
负责人:王衍康,主任。
被
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小康街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李峥嵘,副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峥嵘,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
申请人:李云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书锋以其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及交纳保证金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张书锋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法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