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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127号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127号

申请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金泰大厦**楼。

负责人:王衍康,主任。

被

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小康街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李峥嵘,副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峥嵘,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

申请人:李云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书锋以其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及交纳保证金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张书锋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峥嵘、李云彩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法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