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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6552号

郭彩凤与杨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彩凤,杨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6552号

原告:郭彩凤,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海波,男,1978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凤与被告杨海波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彩凤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郭彩凤负担(已交)。

审判员 江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