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424号
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善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沙其慧,女,1980年7月3日出生,回族,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民新村沙兴庄组。
被告:李光泽,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其慧、李光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