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权、张军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强,张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明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军强,男,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权,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系南郑县财政局干部。本院在执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权、张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郑县公证处(2013)南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7313.7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09元。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军权系南郑县财政局干部,我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鉴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