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944号
原告:向芳,女,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赵玉龙,男,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特别授权),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17楼。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芳与被告赵玉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芳以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芳负担。
审 判 员 涂显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