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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2225号

杨三俊与北京雅栖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三俊,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景秋昌盛家具经营部,北京雅栖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俊,女,1971年3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妮(杨三俊之妹),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北化商住区中区A88号。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景秋昌盛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B8037。经营者:宗景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

原审

被告:北京雅栖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金桥工业园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茹志勇,经理。上诉人杨三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北京景秋昌盛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景秋昌盛经营部)及原审被告北京雅栖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栖卓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三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杨四妮,被上诉人红星美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崔爽,被上诉人景秋昌盛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原审被告雅栖卓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茹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三俊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景秋昌盛经营部返还杨三俊购买沙发的款项6万元,并赔偿杨三俊18万元。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景秋昌盛经营部、红星美凯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杨三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10月14日、10月28日、12月1日,杨三俊在红星美凯龙公司经营的商场中“雅栖卓尔直营店”景秋昌盛经营部订购了雅栖卓尔品牌真皮沙发三组,景秋昌盛经营部工作人员保证该沙发使用的材料为天然牛皮,且内置电机为进口OKIN电机,同时赠送了2份宣传册,声称其销售的沙发出口10多个国家、连续14年零投诉、荣获中国家协10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18省市家具行业诚信企业;在2015年12月1日收到沙发后,杨三俊拆封后发现沙发并非天然牛皮制成,且内置电机为三无产品,沙发也未出口10多个国家,所获荣誉无法核实;红星美凯龙公司承诺,凡是在其商城购买的产品,均实行“先行赔付”。杨三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景秋昌盛经营部在销售商品时,是否构成欺诈。2.法院是否应该判决景秋昌盛经营部履行退货义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杨三俊认为景秋昌盛经营部在销售商品时构成欺诈,同时红星美凯龙公司应履行其先行赔付的承诺。杨三俊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欺诈事实。虽然景秋昌盛经营部否认涉案宣传册是由其提供的,但是其在一审法院播放宣传视频的过程中,其明确承认宣传视频是品牌制作并在销售场所播放的。需要指出的是,宣传视频与宣传册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宣传视频中明确显示了电机为进口德国电机,沙发出口10多个国家,连续14年零投诉的字样。关于沙发面料,景秋昌盛经营部在销售时承诺是牛皮,且不是由碎牛皮拼接而成。景秋昌盛经营部曾向工商局提交过面料成分表,成分表中显示面料含有塑料,PU,牛皮粉等成分。但牛皮粉与碎牛皮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碎牛皮是全部以牛皮的边角料拼接而成的。而在塑料、PU中掺杂牛皮粉,与碎牛皮拼成的面料完全属于两种不相同的概念。如一审法院认定面料应为碎牛皮,则景秋昌盛经营部提供的面料也并非是碎牛皮,其在销售时依然构成欺诈。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为景秋昌盛经营部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应支持杨三俊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红星美凯龙公司辩称,杨三俊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缺乏依据。红星美凯龙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景秋昌盛经营部辩称,杨三俊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缺乏依据。景秋昌盛经营部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雅栖卓尔公司述称,杨三俊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缺乏依据。雅栖卓尔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杨三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退还3组沙发,要求雅栖卓尔公司、红星美凯龙公司、景秋昌盛经营部退还货款6万元、支付三倍赔偿18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三俊提交了三份《定/销货单》,加盖有红星美凯龙公司售后服务专用章。其中一份载明:购货方杨女士,供货方雅栖卓尔公司;定货日期2015年10月14日,送货日期2015年12月31日;供货方地址红星美凯龙公司二层雅栖卓尔,送货到户;商品为1105号雅栖卓尔沙发双人1件,1105雅栖卓尔沙发单人1件,1105A雅栖卓尔沙发三人1件,货款共计2万元,本次付款500元,货款余额19500元。其中一份载明:购货方杨女士,供货方雅栖卓尔公司;定货日期2015年10月28日,送货日期2015年12月1日;供货方地址红星美凯龙公司二层雅栖卓尔,送货到户;商品为1105B雅栖卓尔沙发三人1件,货款共计39500元,本次付款39500元;面料可可色(皮)。其中一份载明:购货方杨女士,供货方雅栖卓尔公司;定货日期2015年12月1日,送货日期2015年12月8日;供货方地址红星美凯龙公司二层雅栖卓尔,送货到户;商品为1101号雅栖卓尔沙发三人位1件,1101-12雅栖卓尔单人位沙发1件,1101雅栖卓尔单人位沙发1件,货款共计2万元,本次付款2万元。景秋昌盛经营部确认涉案3组沙发系从其店内购买,货款已付6万元,并已送货至指定位置。杨三俊提交的红星美凯龙公司宣传册显示:凡是在红星美凯龙公司购物并参与商场购物并参与商场统一收银,使用红星美凯龙统一定销货单上加盖售后服务专用章,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且顾客与商户难以达成共识时,红星美凯龙公司将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先行赔付”,赔付方式包括送货、维修、更换、退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赔偿或补偿。杨三俊提交了内容为雅栖卓尔品牌电动沙发相关介绍的宣传材料,载明:雅栖卓尔公司成立十二年连续十一年被评为零投诉厂商,产品销往20多个城市和地区,出口十几个国家;产品面料款式坚持与美国市场同步发展,产品的品质、配件坚持用国际驰名品牌打造(美国CULP、德国OKIN);与皮沙发相比,布艺功能沙发有着透气性强,冬天不凉夏天不沾身的特点,提供美国CULP等厂家的80多种面料,客户可以量身定做;选用面料都是易于清洗的优质面料;荣获中国家协10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18省市家具行业诚信企业;沙发面料主要采用美国最大纺织品制造商CULP的产品;采用全球驰名德国OKIN电机。上述宣传材料中对于示例沙发的描述中,使用了“面料”、“皮革:采用美国CULP优质环保皮革制品”、“电机:德国OKIN”等描述。除其中一份宣传材料加盖有“雅栖卓尔居然之家八角店”的方形章外,其余宣传材料无任何签章,杨三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来源。景秋昌盛经营部也提交了雅栖卓尔沙发的宣传材料,载明:采用德国OKIN电机;沙发的面料主要采用美国知名纺织品制造商CULP的产品。景秋昌盛经营部提交了关于CULP再生皮革的宣传材料,载明:采用再生皮革开发出全新体验的产品;使用皮革废料并将其再造成外表美观、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产品。景秋昌盛经营部提交了店内展示板照片,显示雅栖卓尔沙发配料中含“仿皮”。同时,景秋昌盛经营部表示店内放置有各种面料的样本,顾客可轻松获知所用材料为仿皮。雅栖卓尔公司提交了《授权书》及订单。其中《授权书》显示: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海公司)授权雅栖卓尔公司使用德国OKIN电机销售高品质家具。订单显示:雅栖卓尔公司从礼海公司购买控制开关。雅栖卓尔公司提交了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检验报告》,载明:雅栖卓尔多功能沙发经检测,在主要尺寸及外形对应度、产品用料加工、外观性能、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安全性能、力学性能检验等项目上均合格。杨三俊提交了与“雅栖卓尔和涛”的微信记录,问“你给我选的沙发是牛皮沙发吧,我怎么看着不像”,答“做沙发皮只能是牛皮”。经一审法院现场核实,“雅栖卓尔和涛”的认证手机号码177XXXXXXXX。景秋昌盛经营部认可有和涛这名职工,但其手机号为150XXXX****,和涛已离职。杨三俊提交了数份录音证据,称对方即是和涛,和涛在推介产品时承诺材质为牛皮。景秋昌盛经营部表示无法核实录音中交谈方是否是和涛。2015年12月11日,杨三俊向红星美凯龙公司投诉所购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内容为“送货后顾客提出产品皮质并非讲解时的牛皮,与商户和涛微信联系确认牛皮事宜后未果,到店反映后,和涛解释为(碎牛皮)CULP皮”。双方协商未果。杨三俊向双井工商所投诉,杨四妮作为杨三俊的代理人向双井工商所提交了相关材料。2016年2月19日,双井工商所到景秋昌盛经营部实地调查,并在沙发展示区内提取了“再生皮革”宣传材料及雅栖卓尔沙发宣传材料(与景秋昌盛经营部提交的一致)。和涛提交的《销售记录》显示:和涛在2015年10月14日值班当天接待了一位杨女士,进店后给杨女士讲解了沙发的制作工艺为榫眼钢木结构,功能架采用的是美国礼恩派产品,电机为德国OKIN品牌,杨女士说已经从其他门店详细了解过该产品,只是在价格上不满意,最后杨女士选择了1105#产品,选择了门店面料样板CULP卡娣娜可可色,选好后,和涛又拿门店内面料样板与杨女士再次确认了面料的颜色、材质和沙发型号,杨女士一一确认了产品型号、面料、颜色、材质和配置都与店内样板、样品的材质一致,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和涛请示经理后以两万元一套的价格销售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很满意说可能再订两套,后于2015年10月28日、12月1日分别购买了同样价位配置及材质的功能沙发两套。雅栖卓尔公司向双井工商所提交了《说明》,载明:雅栖卓尔公司自2001年开办以来先后与吉盛海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同合作开发国际市场,由该公司先后出口销往亚洲、欧洲范围内的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3月4日,杨四妮的代理人刘婉婷书写工作记录为:双井工商所要求刘律师到所沟通投诉举报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其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调查。同日,刘婉婷以已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双井工商所中止调查此案。一审诉讼中,在景秋昌盛经营部提出主体不当的答辩意见后,杨三俊变更了其在诉状中的意见,称杨三俊、杨四妮表示二人系亲姐妹,涉案沙发是两人共同购买,并认可已收到送货。经一审法院要求,杨四妮到庭亦称是二人共同购买。杨三俊申请追加杨四妮为本案共同原告。经询问,各方均认可,实地到景秋昌盛经营部购买沙发及到红星美凯龙公司实际投诉的是杨四妮。经一审法院组织,杨三俊、景秋昌盛经营部、雅栖卓尔公司参加了对涉案沙发的勘查,红星美凯龙公司拒绝参加。经勘查,涉案沙发为雅栖卓尔品牌,电机上有明显的OKIN名称标记,雅栖卓尔公司确认涉案沙发的材质非天然牛皮。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依据一审庭审查明的情况,虽然整个购买过程是由杨四妮参与,但在向双井工商所投诉之时,杨三俊主张自己是实际购买人,且杨四妮以杨三俊代理人身份对此予以了确认,在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时,杨三俊再次主张了自己为唯一购买人的身份,说明杨三俊、杨四妮对于实际购买人为杨三俊形成了一致意见。在景秋昌盛经营部提出异议后,杨三俊、杨四妮提出了与在工商投诉时的陈述、起诉状意见不一致的说法,又未能举出充分证据推翻其在前所述,依据禁止反言之原则,一审法院确认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之买方为杨三俊,杨三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杨三俊是适格原告。杨三俊要求追加杨四妮为共同原告,以及景秋昌盛经营部、红星美凯龙公司、雅栖卓尔公司对杨三俊主体地位所提出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以采信。关于本案被告。杨三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应且仅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根据双方认可之事实,杨三俊自景秋昌盛经营部购买了涉案沙发,与其缔结买卖合同关系的应为景秋昌盛经营部,故杨三俊起诉景秋昌盛经营部并无不当。红星美凯龙公司承诺“在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且顾客与商户难以达成共识时,将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先行赔付”,现杨三俊与景秋昌盛经营部之间就涉案沙发发生质量纠纷,杨三俊一并将红星美凯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亦无不当。雅栖卓尔公司是涉案沙发的生产者,并未与杨三俊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且依据沙发使用的情况,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杨三俊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直接向生产者雅栖卓尔公司要求赔偿。故雅栖卓尔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关于涉案沙发的材质问题。杨三俊据以主张景秋昌盛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要证据有三,一为宣传材料,二为微信记录,三为录音。关于宣传材料,内容虽然为介绍雅栖卓尔品牌沙发,但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材料系景秋昌盛经营部使用或者发放,杨三俊亦无法证明其来源,且依据双井工商所的现场调查,景秋昌盛经营部未现场展示上述宣传材料;另外,材料内容均未提及雅栖卓尔品牌沙发使用的是天然牛皮或电机是进口的,相反,该材料均显示了沙发材质并非纯皮,电机为德国品牌而未说明从德国进口。关于微信记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杨三俊进行微信沟通的人就是和涛,故该份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录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杨四妮与和涛的通话,因景秋昌盛经营部否认通话一方为和涛,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通话人的身份,故该类录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一类为杨四妮、和涛、红星美凯龙公司王经理的录音,其中和涛提及沙发使用了“碎牛皮”,结合雅栖卓尔公司对CULP再生皮革工艺的说明,在制作CULP皮时使用部分碎牛皮应属合理,更为重要的是,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也不可能从使用碎牛皮得出使用的是天然纯皮的结论。另一审法院注意到以下因素,杨三俊购买涉案沙发之时,景秋昌盛经营部现场展示有沙发表面材质的样品,如果杨三俊当时即已收到前述宣传材料,材料中所载关于材质的说明与杨三俊所述和涛之承诺存在严重冲突,在此情况下,《定/销货单》也未对材质进行任何的额外说明,致使无法确认当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杨三俊亦负有责任。故,对于杨三俊主张的景秋昌盛经营部承诺涉案沙发为天然牛皮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电机来源。杨三俊提交的宣传材料仅提及电机为德国OKIN品牌,未承诺为德国进口,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景秋昌盛经营部承诺电机为德国进口;依据现场勘验结果,涉案沙发所使用的电机上有明确的OKIN标志,雅栖卓尔公司亦提交了《授权书》及订单证明其使用的电机来源,无相反证据推翻,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沙发使用的OKIN电机与景秋昌盛公司所表述的电机情况相符。关于杨三俊的其他意见。杨三俊主张景秋昌盛经营部宣传产品出口多国并获取荣誉,但依据为其提交的宣传材料,现根据一审法院在上所述,不能证明该宣传材料是景秋昌盛经营部或红星美凯龙公司发放,故材料内容不得视为景秋昌盛经营部的宣传内容,杨三俊据此主张景秋昌盛经营部虚假宣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三俊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景秋昌盛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欺诈的故意;2.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3.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杨三俊作为消费者购买了涉案商品,则探讨景秋昌盛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焦点问题在于景秋昌盛经营部对涉诉商品的宣传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欺诈的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对此进行直接的证明,因此,应当从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具体的销售行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构成的影响,结合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及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推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在一审审理中杨三俊据以主张景秋昌盛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要证据为宣传材料、微信记录以及现场录音。杨三俊所提供的宣传材料中的内容虽然为介绍雅栖卓尔品牌沙发,但鉴于杨三俊不能证明该材料系景秋昌盛经营部使用或者发放,亦无法证明其来源,且依据双井工商所的现场调查,景秋昌盛经营部未现场展示上述宣传材料;另外,材料内容均未提及雅栖卓尔品牌沙发使用的是天然牛皮或德国进口电机,相反,该材料均显示了沙发材质并非纯皮,电机为德国品牌而未说明从德国进口。且景秋昌盛经营部对此宣传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故本院难以采信。对于微信沟通记录及录音证据,因无法证实与杨三俊进行微信沟通的人以及通话一方为景秋昌盛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和涛,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需要说明的是在杨四妮、和涛、红星美凯龙公司王经理的录音中,其中和涛提及沙发使用了“碎牛皮”,按照正常的生活逻辑从一般公众视角也不会对“碎牛皮”与“天然纯皮”二者混淆或误认,即不可能从使用碎牛皮得出使用的是天然纯皮的结论。综合上述证据,本案无法推定景秋昌盛经营部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景秋昌盛经营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杨三俊又提出涉案的沙发的材质也并非景秋昌盛经营部所承诺的“碎牛皮”,亦构成欺诈的主张,

本院认为雅栖卓尔公司对CULP再生皮革工艺的说明,能够认定在制作CULP皮时使用部分碎牛皮,且杨三俊在一审审理阶段亦未表示其系基于秋昌盛经营部对于涉案商品材质“碎牛皮”的虚假宣传而购买,故本院不予支持。另,杨三俊提出涉案商品所用的电机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本案中,景秋昌盛经营部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所采用的电机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因此,无法认定景秋昌盛经营部存在欺诈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三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杨三俊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杜丽霞

代理

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赫男

书 记 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