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执1193号

关于被执行人贾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193号

被执行人:贾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执行贾某罚金一案,本院(2014)泉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的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贾某应交的罚金1000元未能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