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784号
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
被告:陈娇,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xxxx。
被告:何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xxxx。本院立案审理原告周密与陈娇、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向周密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至2016年11月15日,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