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华民初1636号
原告:段军贤,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华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芳,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秋华,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军贤与被告吴杰、吴芳、余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段军贤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军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军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段军贤负担。
审判员 刘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