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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华民初1636号

段军贤与吴杰、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军贤,吴杰,吴芳,余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华民初1636号

原告:段军贤,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华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芳,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秋华,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军贤与被告吴杰、吴芳、余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段军贤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军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军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段军贤负担。

审判员  刘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