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1632-2。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西侧(宜春高士北路1008号乐居名郡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195612-2。
法定代表人:敖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小平
审 判 员 袁绍钦
审 判 员 张云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