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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294号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与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等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军,徐芳,杨国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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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负责人朱建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芸,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徐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负责人。���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徐芳。被执行人杨国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与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军、徐芳、杨国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1,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借款本金9756529.64元及利息700713.96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军、杨国方、徐芳、对、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044元,由江苏和美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未来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军、杨国方、徐芳、共同负担。因上列被���行人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泊支行向本院申请称正在与上列被执行人协商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

审判员 张 镇

代理

审判员 曾中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