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1037号
原告:全某某。被告国网湖南电力公司嘉禾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文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南电力公司嘉禾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放弃或者变更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