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67年4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田寿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成奎,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林训,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文华、田寿峰、刘成奎、王林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华、田寿峰、刘成奎、王林训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3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俊杰
审 判 员 杨 辉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