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739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兆全。本院在执行(2012)张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