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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行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福州地益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纠纷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行辖19号原告福州地益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本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故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的仓山区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