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1533号原告熊玉明,男,傈僳族,现年53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荣将镇。被告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洪全,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第三人李国庆,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第三人徐云美,女,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原告熊玉明被告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洪全、李国庆、徐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熊玉明于2016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由原告熊玉明负担。
审判员 李云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