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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1533号

原告熊玉明诉定华公司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玉明,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洪全,李国庆,徐云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1533号原告熊玉明,男,傈僳族,现年53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荣将镇。被告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洪全,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第三人李国庆,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第三人徐云美,女,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荣将镇。原告熊玉明被告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洪全、李国庆、徐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熊玉明于2016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由原告熊玉明负担。

审判员  李云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