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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872号

罪犯李洪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72号罪犯李洪宝,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让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宝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