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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88号

穆文斌申请执行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苏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文斌,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苏仁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穆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仁杰,男,汉族。穆文斌申请执行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苏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文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51.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51.4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穆文斌与被执行人苏仁杰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苏仁杰已于2016年11月14日将案件执行款共计1983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穆文斌,同时申请执行人穆文斌自愿负担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冬青

审 判 员  齐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