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45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方伟,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建粮,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7069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170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3月4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留古寺镇南大齐村村北、东西路南侧400平方米耕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南大齐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128平方米、已建成、砖混结构的房屋)。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7069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70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声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