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秀玲与被执行人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玲,邢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周秀玲,女,汉族,1956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邢媛媛,女,汉族,1964年7月3日生。周秀玲与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邢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秀玲借款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邢媛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秀玲与被执行人邢媛媛于2016年1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整(该款已给付),于2016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整。自2017年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还款1千元,直至款项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全部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邢媛媛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秀玲与被执行人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