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626号原告黄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郭某某,男,住巴彦县。被告于某某,女,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