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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626号

黄某某与郭某某、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626号原告黄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郭某某,男,住巴彦县。被告于某某,女,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