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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4002号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家荣。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164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全国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