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4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家荣。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164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全国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