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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361号

段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2361号

原告:段某,男。

被告:王某,男。

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经营水泥生意。2014年起被告王某从原告处拉水泥,2014年9月18日,双方结算,被告拉水泥425吨,每吨358元,计款1521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10月4日付20000元,10月9日付8000元,2015年5月20日付30000元,这些均在欠条上注明,后又付30000元,现剩余14150元。被告王某未予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购买原告段某水泥,2014年9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2014年9月18日水泥P42.5界首共用肆佰贰拾伍吨每吨358元425×358=152150元(已付¥50000)152150-50000=102150元共计壹拾万零贰仟壹佰伍拾元王某2014年9月18日”。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偿还8000元,于2014年10月4日偿还20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偿还30000元,于2016年8月14日偿还5000元。另外被告偿还25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王某尚欠1415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段某向被告王某销售水泥,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认可拖欠数额,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某理应按照欠条约定的价款进行还款,原告在庭审中放弃150元,对此本院予以尊重。故对原告段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水泥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水泥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王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焦东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