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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68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87号唐国义,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庆市德宽路。齐胜,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新民里巷。本院在执行唐国义与齐胜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方  长

审判员 汪  少  文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彦(实习) 搜索“”